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冀国税明电[2004]14号 2004-6-16 各市国家税务局: 《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对此极为重视,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204号)要求,迅速行动、认真组织,为正式实施《行政许可法》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准备工作。当前,各项实施准备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为了确保全省国税机关再接再厉,进一步扎实做好各项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6月11日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前一阶段开展师资培训和重点人员培训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加快培训进程,要将培训对象扩大到全部税务人员,要求在6月25日前完成全部培训任务。要进一步深化培训内容、提高培训效果,在学以致用上下功夫,确保全体税务人员特别是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人员能够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 二、抓紧做好税务行政许可公示工作。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的税务行政许可公示,省局在总结张家口市国税局和宣化国税局研制的税务查询指南的基础上,经进一步修订与完善,编制了《税务公开查询指南》软件系统,并将于近日制发全省各市、县(区)国税机关统一使用该软件系统。对此,各市局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为推行使用公开查询软件系统提供必备的技术设备和组织保障。各县(市)国税局要在办税服务厅配置微机触摸屏,以便安装公开查询软件系统;税务所要在办税场所的公开位置,配置公开查询文字资料(由省局统一印发),以确保税务管理相对人能够全面准备、方便快捷地查询和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这两项工作力争在7月1日前完成。 三、明确设置统一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一个窗口对外”是《行政许可法》落实高效便民原则的重大创新和具体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各县(区)国税局要在办税服务厅明确设置统一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统一受理各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许可决定。税务管理区域较大的,应同时在偏远的税务所明确设置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岗位,方便申请人就近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各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岗位应当做出醒目的标识,并将各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明显有序的放置于申请人易于取用的位置。各级税务机关要在6月底前完成上述具体事宜以及受理窗口、岗位的人员配备,保证从7月1日起能够依法开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四、由各市局统一刻制税务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各市局要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204号)规定的规格样式,统一负责所辖各县(区)国税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刻制工作,并于6月底前配发至各县(区)税务机关。自7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受理、不受理或不予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必须出具加盖本机关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法定事项和范围使用税务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但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不得以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代替本机关行政公章。 五、统一使用税务行政许可的各种文书。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已对税务行政许可所用的各种文书进行了统一,并将于近日印发。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统一制定的文书样式进行使用,规范填写。不得擅自变通文书样式和增减项目内容,不得擅自增设和简化文书种类,遇有问题可向上级税务机关逐级反馈。 六、严格进行监督检查,保障税务行政许可的依法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各项实施准备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及时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万无一失。对《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可能遇到的问题,应当提前做好应对预案。要加强对税务人员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行为的督查,特别是在正式实施的初期阶段,更要加大督查的力度,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纠正过错行为,及时补充和完善各项措施。对违反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人员,应当追究其过错责任。要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管,按照“谁审查、谁监督”的原则,依法划分各自的监管职责,实施有效监督,彻底转变以往存的“重审批、轻监管”的做法。对违法取得或从事税务行政许可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对上述各项实施准备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要将此作为当前乃至近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到位,以确保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对各市局实施准备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以及正式实施情况,省局将组织督查。对思想认识不高、组织落实不力甚至影响行政许可法顺利实施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其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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