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1999]144号 1999-08-10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按国税发[1999]129号第一条规定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清理。 二、增值税期初存货抵扣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仍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渝国税发[1998]2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办理。 三、《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的报送,请各地仍按原《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的格式报送,并请在备注栏内按工业、商业、合计分别注明本季度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数。 四、从1999年3季度起(即1999年10月10日内报送1999年3季度报表),《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报送时间改为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请各地务必及时、准确将报表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0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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