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 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稽[1993]170号 1993-11-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税发[1993]094号《关于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密切部门之间的配合,实现数据共享,逐步与正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相衔接,决定在税务登记、换证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现将国税发[1993]094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换证时,必须查验由本市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经与税务登记表中的“统一代码”标记核实无误后,方可换证。如果不能提供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其办理,待其手续完备后,再行换证。.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在日常的税务登记工作中,包括开业、变更、注销等,各级税务机关都应当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符合者方可办理。 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工作,及时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办理全国统一代码证书,以保证税务机关的换证工作和日常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技术监督局 1993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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