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国税发[2002]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3-05
摘要:对因收购业务确需拆本使用收购发票的,可报经主管国税管理局批准后,拆本使用收购发票,每本使用完毕后,应将发票存根联按原本发票的数量及顺序装订成册,原封面必须保持完整。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2]5号             2002-03-05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及粮食增值税政策的调整,粮食收购发票管理工作面临了一些新情况。为了强化对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凡粮食收购企业向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收购自产粮食支付款项时,必须使用国税机关印制的收购发票,禁止以其它凭证代替使用。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所用的收购发票,一律使用企业具名收购发票,样式全市统一(附后),分手工版发票和电脑版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开具方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收执方作为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第四联报查联(印色为绿色),报国税机关备查。发票联和报查联套印发票监制章。各地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增加联次。手工票规格为175×95;电脑票规格为120×101.6。

  其它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浙江省宁波市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浙江省宁波市统一收购专用发票”。

  三、收购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或打印。“浙江省宁波市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上的投售者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必须如实填明,并需经投售者签字或盖章,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因收购业务确需拆本使用收购发票的,可报经主管国税管理局批准后,拆本使用收购发票,每本使用完毕后,应将发票存根联按原本发票的数量及顺序装订成册,原封面必须保持完整。

  四、各粮食收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收购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环节管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国税管理局核销已用发票,企业具名收购发票报查联按月装订成册(每25份发票为1册,不足25份时,按实装订)。报送国税机关查验时间由各县级局确定。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审核,加强管理。对粮食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清查,收缴各种非国税机关印制的粮食收购发票或者凭证,并按本通知有关规定重新核定粮食收购企业使用的收购发票的种类。强化对收购发票的领发、使用、审核、缴销诸环节的管理。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原印制的套印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粮食收购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附件:

  ⒈粮食收购发票手工票票样

  ⒉粮食收购发票电脑票票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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