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3]134号 2003-07-09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再就业各项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促进再就业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的大局,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为此,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再就业政策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配套出台了促进再就业的相关税收政策。这些税收政策能否得到正确贯彻落实将直接关系到再就业工作的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各级地税机关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大局的高度,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国家有关再就业的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不得以完成任务为由拒不执行有关税收减免政策,或者拖延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要建立和完善“一把手”责任制,对贯彻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要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省局将把各地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各地也要层层加强对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考核。 二、规范操作,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适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角度,建立、完善保证再就业税收政策贯彻执行的制度、办法,规范管理程序,简化减免税审批手续,使有关企业和人员真正得到扶持和帮助,保证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一)规范减免税资格审核程序。省局将积极与省有关部门联系,进一步细化、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及减免税资格审核程序,以便于各地实际操作。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配合做好新办及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的要求,及时受理新办及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并限时审核完毕。 (二)简化减免税审批手续。考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资金周转困难等实际情况,在纳税人依法进行申报后,地税机关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不再对其实际征收税款。对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资格的,一经发现,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取消其免税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在税务机关内部,要规范审批手续;认真做好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工作。 三、大力宣传再就业税收政策,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在办税大厅设立再就业税收政策咨询窗口,帮助有关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熟悉、理解政策规定,更好地对照适用。要把减免税审核程序及要求向社会公告,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要建立再就业税收政策监督举报制度,接受纳税人及社会的监督。县以上各级地税机关都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实,一查到底,情况属实的要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省辖市局的监督举报电话应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同时,地税机关要加强自身的检查监督,通过执法检查等形式,及时解决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中存在的偏差和错误坚决于以纠正。省局将把各地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作为今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 四、加强再就业税收减免政策的分析和预测工作。 各地要切实做好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分析和预测,将其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准确量化,实事求是地做好核算统计工作,以便省局及时、准确地掌握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各地的减免数额应按月上报省局。 对于各地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减收,省局将在考核各地收入完成情况时予以充分考虑、减收数额经核实后可视为今年完成的收入任务数。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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