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9]52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1-02
摘要:第十一条关于深圳市内银行的工资、职工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仍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五)规定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529号            1999-11-02


各征收、稽查分局、区局、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关于深圳市内银行的工资、职工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仍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五)规定执行。

  附:国税发[1999]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2日

标签: 金融业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