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529号 1999-11-0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关于深圳市内银行的工资、职工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仍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五)规定执行。 附:国税发[1999]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