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1]86号 2001-04-1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缴纳企业税前全额扣除。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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