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2000]71号 2000-09-12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置换所得税处理事项,凡转让和接受企业或置换企业在山东省境内但不在同一市地的,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 二、企业股权投资涉及的所得税问题政策性较强,操作比较复,各级国税部门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企业股权投资的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 2000年0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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