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免征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1998]289号 1998-09-23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央直属储备粮库(以下简称中央粮库)的决定精神,确保我省中央粮库建设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中央粮库建设免征有关税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粮库项目的粮库主体工程及其配套的生产性附属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二、中央粮库项目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与中央粮库项目有关的各类应纳印花税的合同及权利许可证照,免征项目建设单位应纳的印花税。 三、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中央粮库项目建设工程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项目建设单位按不含税工程造价与建筑安装企业结算该项目的工程价款。建安企业承建的中央粮库项目工程,应设立专门帐单独核算。 四、我省中央粮库项目仅指本通知所附《中央粮库建设项目名单》所列明的项目,以后如有变动或新增项目,我局将及时通知项目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五、中央粮库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工程承建单位在向项目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和扩初设计。 (二) 承包合同及其它各类应纳印花税合同和权利许可证照等。 (三) 地方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查确认后,按程序报地、市地方税务局办理有关免税事宜。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中央粮库建设的意义,对中央粮库项目建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到位。同时,中央粮库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不得随意扩大免税范围和免税额,对以建设中央粮库为名搞其它建设的,一经查实,应按规定补缴税费,并从严处罚。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遇有问题,及时报告我局。今后,中央如有新的税收政策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9月23日 附件: 中央粮库建设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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