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1998]28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免征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9-23
摘要: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中央粮库项目建设工程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项目建设单位按不含税工程造价与建筑安装企业结算该项目的工程价款。建安企业承建的中央粮库项目工程,应设立专门帐单独核算。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免征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1998]289号        1998-09-23


地(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央直属储备粮库(以下简称中央粮库)的决定精神,确保我省中央粮库建设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中央粮库建设免征有关税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粮库项目的粮库主体工程及其配套的生产性附属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二、中央粮库项目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与中央粮库项目有关的各类应纳印花税的合同及权利许可证照,免征项目建设单位应纳的印花税。

  三、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中央粮库项目建设工程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项目建设单位按不含税工程造价与建筑安装企业结算该项目的工程价款。建安企业承建的中央粮库项目工程,应设立专门帐单独核算。

  四、我省中央粮库项目仅指本通知所附《中央粮库建设项目名单》所列明的项目,以后如有变动或新增项目,我局将及时通知项目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五、中央粮库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工程承建单位在向项目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和扩初设计。

  (二) 承包合同及其它各类应纳印花税合同和权利许可证照等。

  (三) 地方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查确认后,按程序报地、市地方税务局办理有关免税事宜。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中央粮库建设的意义,对中央粮库项目建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到位。同时,中央粮库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不得随意扩大免税范围和免税额,对以建设中央粮库为名搞其它建设的,一经查实,应按规定补缴税费,并从严处罚。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遇有问题,及时报告我局。今后,中央如有新的税收政策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9月23日

  附件:

中央粮库建设项目名单

序号 批次 项目名称 座落地 隶属单位
1 第一批 阜阳国家粮食储备库 阜阳市 阜阳市粮食局
2 第二批 合肥机械化粮库 合肥市 省粮食局
3 第二批 双凤国家粮食储备库 合肥市 中谷安徽分公司
4 第二批 怀宁国家粮食储备库 怀宁高 河怀宁县粮食局
5 第二批 南陵国家粮食储备库 南陵县 南陵县粮食局
6 第二批 芜湖湾氵止国家粮食储备库 芜湖县 芜湖县粮食局
7 第二批 芜湖秃矶山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 芜湖市 芜湖市粮食局
8 第三批 巢湖北郊国家粮食储备库 巢湖市 巢湖地区粮食局
9 第三批 庐江张王庙国家粮食储备库 庐江县 庐江县粮食局
10 第三批 涡阳国家粮食储备库 涡阳县 涡阳县粮食局
11 第三批 宿州国家粮食储备库 宿州市 宿县地区粮食局
12 第三批 肥东国家粮食储备库 肥东县 肥东县粮食局
13 第三批 铜陵国家粮食储备库 铜陵市 铜陵市粮食局
14 第三批 滁州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 滁州市 滁州市粮食局
15 第三批 凤阳国家粮食储备库 凤阳县 凤阳县粮食局
16 第三批 六安国家粮食储备库 六安市 六安地区粮食局
17 第三批 黄山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 屯溪区 国家粮食储备局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