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0]10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2-22
摘要:请各地于2010年7月20日前将本地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情况总结及《2009年度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一并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10]101号            2010-02-22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除外),必须全部在2010年6月底前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必须强制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请各地于2010年7月20日前将本地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情况总结及《2009年度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一并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2009年度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工作统计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2月2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