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外贸企业征收市区堤围防护费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2]24号 2002-03-13 局属各单位: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的外贸企业征收市区堤围防护费的政策明确如下: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并在该证书“企业类型”一栏中界定为“外贸企业”、“商业物资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企业,可按0.45‰计证市区堤围防护费。非上述类型的单位,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按1.3‰计征市区堤围防护费。 此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费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0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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