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各类商品展销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有关内容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7]236号 2007-11-16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函[2005]235号)有关规定,现明确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各类商品展销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215号)中第四条:“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派员到展销会现场代开发票。”的内容予以删除。 文件其他内容继续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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