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8]3号 2008-01-07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局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08年1月1 日启用的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适用于各保险公司所保的财产险,寿险仍使用原发票。 二、新版发票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其中电脑票的发票代码为23702XX31208,规格为241MM×152MM,,手工票的发票代码为23702XX31210,规格为250MM×152MM(此发票暂缓启用),使用的纸张和防伪措施不变。 三、新版发票每箱20包,每包50份。根据省物价局发票收费标准规定,新版发票的最终销售价格为0.80元/份。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新版发票的管理,做好新旧版发票的衔接工作。新版发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01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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