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4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间置换房产和房产外币计价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05
摘要:自然人之间置换房产,应视为置换人出售房产后再购入房产两项行为。置换过程中,转让收入扣除购置成本及相关费用后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转让收入的1.5%计征。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间置换房产和房产外币计价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4号       2016-04-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0号)第三条规定,现就自然人置换房产以及购置房产外币计价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之间置换房产,应视为置换人出售房产后再购入房产两项行为。置换过程中,转让收入扣除购置成本及相关费用后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转让收入的1.5%计征。

  转让收入按以下顺序和标准确定:

  (一)置换合同上标明房产售价的,按房产售价确定;

  (二)置换合同上未标明售价或标明的售价低于房产评估价的,以评估价确定。

  二、对以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货币购入的房产,按购入时该货币兑换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计算该房产的人民币购置价。

  三、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 》(厦地税函[2011]12号)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04月0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