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个人从单位取得车辆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2002]328号 2002-10-16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五批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职工个人从单位取得车辆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稽发[2022]4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即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的车辆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并且纳税人在取得实物的当月,应当按照有关凭据上注明的价格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征税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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