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5]41号 2005-3-3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自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全国出口退税进度明显加快,基本实现了“旧帐要还、新账不欠”的目标。与此同时,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呈上升趋势,如总局近期查处的“夏都”案件,发现江西部分地区的企业存在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鉴于我省也有骗税苗头出现,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这一动态,在抓紧出口退税进度的同时,切实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严防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生。 二、严格审核,防范骗税。紧紧围绕防骗工作,各地要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出口企业防范骗税的宣传,要求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律,坚决杜绝“四自三不见”业务的发生。 2.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管理部门要对其生产能力、资产规模、出口增长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分析,是否存在生产能力与其出口货值不符的情况,对委托异地企业加工的要加大检查力度,发现疑点的要进行重点检查。 3.各地在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管理中,对于新办企业,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并且在相关单证、信息齐全后才能办理退(免)税;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办理退税的外贸企业,要及时使用增值税稽核信息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要及时收缴已退税款。 4.加强对出口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的分析,特别是要分析《通知》中指出的敏感地区(如江西、茂名),敏感货物(如以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产品)、重点口岸、重点企业、新办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凡发现出口数量增长迅速或出口业务量不均衡(如一年中只有两、三个月申报,其它月份零申报或不申报)或高报出口成交价的情况,要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实有关情况,若对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疑问的可通过稽查局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函调。 5.各地要加强审核外贸企业从非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产品的情况,避免因政策变动给骗税份子可乘之机。 各地对出口企业审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当地稽查部门取得联系,配合查处,同时及时上报省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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