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1998]199号 1998-11-30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各地在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上政策执行不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其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及财税字[97]75号文件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职工公积金银行存款利息除外)。 二、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至今仍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必须于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补办完毕。 三、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税收入为其运营资金(包括集资建房款、单位住房资金等项资金)利息收入及其他经营收入,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7]75号及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陕财税[98]40号文件等有关政策法规正确划分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正确计算税前扣除项目、标准, 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四、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要求,及时提供有关管理资金及成本费用支出的有关文件资料,以便税务部门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五、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如在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反映。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与财税字[97]75号文件相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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