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7]77号 2007-05-14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保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推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开展,维护纳税人的经济安全和利益,现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规定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05月14日 附件1.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推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开展,维护纳税人的经济安全和利益,提升广大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负责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为个人所税纳税申报的纸质和电子资料及相关资料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封闭管理、安全保密、运行顺畅、高效便捷的原则,保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信息安全。 第四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培训。离岗、离职前,应将所保管的纳税资料全部清理、移交,移交应履行正式移交手续。 第六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但可依纳税人申请或司法等依法有权查询部门的要求按规定程序提供。 税务机关宣传报道先进纳税个人典型,应事先征得被宣传报道个人的同意。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受理查询纳税人申报信息。经审查,申请人符合下列查询条件之一的,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查询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可向其提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 (一)直接上门申报的申报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查询。 (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申报被税务机关受理后,可凭用户名及密码进行查询。 税务机关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取加密传输等技术措施保证网上数据传输安全,加强对申报人的身份认证和识别。 (三)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可凭邮政部门出具的挂号函件收据、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查询。 (四)代理人受纳税人委托代为查询的,须提交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查询协议(合同)、纳税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查询。 (五)司法等依法有权查询的部门要求查询的,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相关文书、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查询。 第八条 提供纳税申报信息以纳税人申报的内容为限。经主管局长批准,可向申请人提供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并注明“本复印件由×;×;×;地方税务局提供,翻印无效”。 第九条 对申请查询的资料,包括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查询协议(合同)、相关文书、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查询申请审批表》等应专门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与所查询的纳税申报资料保存期限一致。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由征收部门负责纳税人申报资料的整理、录入、分类及保存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归档,要严格控制接触纳税申报信息的人员范围。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严禁擅自导出、拷贝、外出携带和对外提供个人纳税申报信息。因工作需要查阅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查询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在采取保密措施的前提下,方可查阅。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泄露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根据《征管法》第八十七条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在受理、录入、归档、保存纳税人申报资料过程中泄露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 (二)在日常税收管理、数据统计、报表管理、税源分析过程中将自己知晓的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泄露给他人的; (三)违规设置查询权限或者违规进行技术操作,使不应知晓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税务人员可以查询或者知晓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向他人提供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 (五)故意将自己知晓的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泄露给税务系统以外的人员或者在系统外广泛传播的; (六)因重大过失致使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被大量窃取或者盗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擅自将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提供给不符合申请查询条件的申请人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泄露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00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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