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的通知 赣市监规[2022]4号 2022-6-13 省药监局,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提升行政执法效能,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赣发〔2022〕5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和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实践的反馈,省市场监管局将《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赣市监规〔2021〕3号)扩充升级为2.0版,并经省市场监管局2022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予以公布,并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保主体稳产业,切实抓好落实。各地要牢固树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以人性化、精细化监管,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让营商环境更温暖、更方便。 二、要优环境促发展,持续规范执法。实施免罚清单制度,是贯彻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通过执法监督等形式,严格规范实施免罚清单制度,既要防止逐利式执法,滥施行政处罚,也要防止当罚不罚,确保过罚相当。 三、要稳预期强信心,广泛宣传造势。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适时发布免罚案例,提高惠企政策知晓率和认可度,进一步增强企业对未来的预期和信心,让制度体现善意,用法治保障发展,促进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 《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2年6月13日 《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解读 一、起草背景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制度,是贯彻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有关精神、落实《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的要求,也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的需要。2021年8月12日,省市场监管局与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同时发布了《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第一版))。免罚清单(第一版)实施以来,社会反响良好,企业守法合规意识不断提升;执法效能提高,监管领域良性互动逐步显现;营商环境优化,增强了企业对未来的预期和信心,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截止今年3月底,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对760件案件适用免罚清单,其中不予立案390件,立案后不予处罚370件,共免除当事人罚款约1057万元,最大限度降低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今年初,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要求“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更多领域依法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和‘首违不罚’清单”。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省委经济工作“稳住、进好、调优”的原则,提出要扩充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推行更有“温度”的执法。 因此,展现监管执法温度,彰显为民服务情怀,不仅要扩充升级免罚清单,更要加大免罚实施力度,对无心之过、初次犯错,多采取教育等方式,先给予纠正的机会,让执法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 二、起草过程 2022年3月,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免罚清单(第一版)实施经验及社会成效进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拟扩充升级免罚清单内容,形成了《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扩充升级不予处罚清单(2.0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扩充升级免罚清单(2.0版))。 2022年4月,该征求意见稿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内部征求意见的同时,也通过网站向监管对象、社会公众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梳理形成了扩充升级免罚清单(2.0版)(送审稿)。 2022年6月,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扩充升级免罚清单2.0版,对免罚清单(第一版)作修改调整后,重新公布《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 三、主要内容 免罚清单2.0版在免罚清单(第一版)的基础上,作了以下调整: 一是增加了21项新的免罚事项。其中药品监管4项、价格监管1项、规范促销1项、信用监管1项、电子商务1项、广告监管6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1项、质量监管2项、计量监管2项、商标监管2项。 二是修改了免罚清单(第一版)中的10项免罚事项。主要是根据新颁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调整了其中6项的法律依据;根据新颁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调整了其中1项的法律依据;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实践情况,修改了其中3项的适用条件。 三是删除了免罚清单(第一版)中的1项免罚事项。主要是根据已废止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删除了对应的免罚事项。 四、社会意义 一是免罚清单既是有“温度”执法,也是严格依法执法。免罚清单制度不仅是落实《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更是贯彻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具体体现。 二是免罚清单通过精细化执法,让企业“初”错就改。免罚清单按照宽严相济、刚柔并施、法理相容的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引导企业“初”错就改,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是“免罚”不“免责”,加强执法痕迹化管理。免罚清单不是免责清单。免罚仅仅是免除行政处罚,企业仍应积极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危害影响。市场监管部门也将采用责令改正、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措施进行纠正教育,促进企业提高合规意识,开展守法经营。对于免罚后企业“明知再犯”,市场监管部门仍将从严从重查处。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