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字[2006]41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碱湖试验站从废矿中回收有效组分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14
摘要: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资源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应税矿产品原矿范围。故该公司的以上行为,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再征资源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碱湖试验站从废矿中回收有效组分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06]413号          2006-12-14


鄂尔多斯地税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碱湖试验站从废矿中回收有效组分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鄂地税发[2006]589号)收悉。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碱湖试验站通过技术攻关,从已缴纳过天然碱原矿资源税矿产品中再次回收利用天然碱组分,属于对已税矿产品剩余物的再次回收利用。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资源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应税矿产品原矿范围。故该公司的以上行为,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再征资源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1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