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碱湖试验站从废矿中回收有效组分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06]413号 2006-12-14 税屋提示——
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局《关于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碱湖试验站从废矿中回收有效组分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鄂地税发[2006]589号)收悉。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碱湖试验站通过技术攻关,从已缴纳过天然碱原矿资源税矿产品中再次回收利用天然碱组分,属于对已税矿产品剩余物的再次回收利用。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资源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应税矿产品原矿范围。故该公司的以上行为,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再征资源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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