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8-25
摘要:参考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二款:“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规定,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9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SDSWZKC@163.COM

  感谢广大公众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8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44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现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定额执行期限为1年,原则上与纳税年度保持一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的,以当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二、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含20%)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三、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且当期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月**日

关于《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局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7号)共5章31条,其中大部分条款属于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要求,少量条款与纳税人权利义务相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拟将与纳税人权利义务有关的条款进行整理,单独制发公告。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

  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定额执行期为1年,原则上与纳税年度保持一致。

  二是明确定期定额户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的情形,与原来的规定保持一致。

  三是明确定期定额户应当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税的情形,与原来的规定相比略有调整。取消了“超过定额20%”的条件,增加了“且当期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的条件。参考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二款:“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标签: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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