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税务筹划以“税负最低化”为目标是一个误区。因为 企业 经济 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各种因素互相交织、 影响 ,一切都要具体 问题 具体 分析 .以企业筹资方式的税务筹划为例:发行股票,企业支付的股息支出不能在 计算 所得税前扣除,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发行债券,企业支付的债券利息支出,其不高于 金融 机构相应标准的部分,准于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假设(引自2003/07/01《 中国 税务报》的“专家评说”)筹资1亿元,债券利率为5%,股息收益率为2.5%,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4%,与筹资无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根据上述条件,如果单一地从“税负孰低”目标考虑,应选择发行债券方式,这样可少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但其净收益只有1642万元。而根据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考虑,则应理性地选择发行股票方式,这样虽然多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但其净收益却可以达到1760万元,比发行债券方式多取得净收益118万元。援引上例,旨在说明理性的税务筹划不应拘泥于税负最低这一目标,而应着眼于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将税务筹划与企业经营活动筹则、财务筹划等有机结合起来。 税务筹划之所以出现目标单一化问题,恐怕在很大程度上归罪于对税务筹划的概念阐述不准。2003年6月10日的《中国税务报》上,“众口评说”栏目里有篇文章说:“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财税工作中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即纳税人在 法律 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以上关于税务筹划定义的表述将税务筹划的概念狭隘化了。依笔者之见,税务筹划的定义可以表述为:“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在合理规划和安排纳税人经济活动的时空、规模、结构、方式、核算形式、运作 方法 等事项的过程中,综合评估相关纳税方案,统筹筛选最适纳税方案,以实现纳税人总体利益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以此定义为指导,税务筹划当不会陷入单纯追求税负最低的误区。然而, 目前 广为流行的税务筹划定义却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税务筹划就是节税。也就是说,税务筹划概念内涵的狭隘化,导致了税务筹划目标的单一化。 大量个案的判别标准欠准确 税务筹划目际单一化倾向,表现在对税务筹划方案优劣的判别上,使判别标准普遍欠准确。浏览各种税务筹划案例,判别方案优劣的指标基本上分为三类:税款节约额、税收负担率降低值、净利润增加额。这三类指标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综合性,如若单以这些指标来衡量税务筹划方案的优劣,并不能得出完全正确的结论。 例如,“税款节约额”指标就不可单独使用。首先是税种不同,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之间缺乏可比性;其次是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与经营规模不挂钩,也难以此准确辨别方案的优劣;第三,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与纳税人的总体收益并非正相关。在通常情况下,税负下降反映为企业利益增加,但在某些情况下,结果可能相反。前述的发行债券和发行股票两种筹资方式的税务筹划举例即可说明问题,纳税多的方案比纳税少的方案获利多。由此可见,“税款节约额”指标虽然非常直观,但运用效果较差。 再如,“税收负担率降低值”指标,虽比“税款节约额”指标有所进步,考虑了不同税种之间和规模大小之间的可比性,但同样因为该指标与纳税人的总体收益并非正相关,故不能单独以此来判别何种筹划方案能给纳税人带来总体利益的最大化。不过,如能改变一下“税收负担率”的计算方法,则“税收负担率降低值”将会成为一个不错的指标。根据马克思 政治 经济学经典公式,W=C+V+M.笔者认为,在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不论是何税种)在本质上体现为对社会剩余产品M的分配,税收是M的一部分,M=税+利。因此,完全意义上的税收负担率,应是指纳税人负担的税收占纳税人所取得的M的比率,即占税利合计的比率,亦即:税收负担率=税额÷M.或者改写为:综合税收负担率=总税额÷(总税额+总净利)。如此,“税收负担率降低值”指标与纳税人总体收益的相关系数将会大大提高,从而也会大大提高它的 应用 价值。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