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市监规[2022]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标准适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1-01
摘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条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标准适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市监规[2022]11号        2022-11-1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

  《广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标准适用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标准适用暂行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的规定,为规范我区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较低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如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条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我区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中“较低数额罚款”的执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较低数额罚款”,参照本规定执行。

  上述标准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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