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山西、山东、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关于收取2000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车财函[2000]6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3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件: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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