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7-09
摘要:整治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财政部门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行为,督促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宝安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代理记账机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9号)要求和市财政局工作部署,现组织开展宝安区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为做好我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无证经营”行为

  (一)整治内容

  整治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财政部门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行为,督促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具体要求

  请我区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含有“代理记账”字样,但未取得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许可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于2024年7月19日前对照下列情况进行整改:

  1.如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实际已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填写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后发送至邮箱baczjkjk@baoan.gov.cn。逾期未报送的企业,将列入后续专项检查名单。

  2.如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实际未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1)需开展代理记账业务:请于7月19日前向宝安区财政局申请办理代理记账许可。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办理渠道:请进入“广东政务服务网→切换至深圳市宝安区→选择宝安区财政局”点击“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查看材料清单→在线办理。

  (2)无需开展代理记账业务:请于7月19日前到市场监管部门调整商事登记经营范围,去除“代理记账”字样或者其他使人误认为是“代理记账”的字样。逾期未完成整改,纳入我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范围,每年将定期核查是否实际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三)整治措施

  我局将结合税务部门反馈情况,确定我区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清单,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深财规〔2020〕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对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整治“虚假承诺”行为

  (一)整治内容

  整治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的虚假承诺行为,督促在资格申请时不符合承诺内容,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具体要求

  请2020年11月15日至2024年5月31日在我局申请并取得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详见附件2),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深财规〔2020〕7号)进行自查,于2024年7月19日前向我局报送自查报告(附件3),发送至邮箱baczjkjk@baoan.gov.cn。逾期未报送的代理记账机构,将列入后续专项检查名单。

  自查重点为在资格申请时是否符合承诺内容,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是否持续符合承诺内容。自查报告内容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内部规范制定与实施、会计信息质量、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落实情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并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三)整治措施

  我局将结合各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以及2022年、2023年专项检查情况,确定我区虚假承诺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清单,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深财规〔2020〕7号)等有关规定对在资格申请时不符合承诺内容,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代理记账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给予警告,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示。

  三、开展全区代理记账机构督查检查工作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我局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通过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全区代理记账机构督查检查工作。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专项整治处理处罚结果将录入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通过奖惩信息公示板块向社会公示,并将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特此通知。

  税 屋附件:

  1.宝安区代理记账中介机构“无证经营”情况自查表

  2.宝安区已取得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名单

  3.宝安区代理记账中介机构“虚假承诺”情况自查 报告

  4.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

宝安区财政局

2024年7月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