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7]18号 2007-02-0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试点运行有关要求 (一)准备阶段(1月20日前) 1.人员和场地的准备统计征收点全年平均日征收车辆数,按每人每天平均扫描80份车辆档案的比例配备人员和相应的工作场地。 2.计算机及相关设备 (1)配微机服务器(奔腾4以上,双200GB硬盘)二台。 (2)与扫描人数相等的微机(奔腾4,20GB硬盘,winxp操作系统),等量的高速扫描仪(FUJITSU-fi-5220C)。 (二)系统安装和试运行阶段(1月21日至1月31日) 由长城公司安装档案管理系统。系统试运行期间应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档案资料全部扫描,这一阶段纸质档案与扫描档案并存,纸质档案原管理要求不变。 (三)正常运行阶段(2007年2月1日起) 系统正常运行后,当月纸质资料仅保存缴税凭证存档联和购车发票报税联,纳税申报表及原存档的复印件均扫描后以电子档案方式存放。具体要求请见附件《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各试点单位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并做好软硬件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开展,为全面推广应用创造良好条件。 特此通知。 上海税务局 2007年02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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