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7]18号 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2-04
摘要:系统正常运行后,当月纸质资料仅保存缴税凭证存档联和购车发票报税联,纳税申报表及原存档的复印件均扫描后以电子档案方式存放。具体要求请见附件《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上海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7]18号      2007-02-04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本市计划分批推广应用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档案管理系统)。为保证档案管理系统的稳妥推行,市局决定自2007年1月份起,在普陀、嘉定、南汇三个车辆购置税征收点开展档案管理系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运行有关要求

  (一)准备阶段(1月20日前)

  1.人员和场地的准备统计征收点全年平均日征收车辆数,按每人每天平均扫描80份车辆档案的比例配备人员和相应的工作场地。

  2.计算机及相关设备

  (1)配微机服务器(奔腾4以上,双200GB硬盘)二台。

  (2)与扫描人数相等的微机(奔腾4,20GB硬盘,winxp操作系统),等量的高速扫描仪(FUJITSU-fi-5220C)。

  (二)系统安装和试运行阶段(1月21日至1月31日)

  由长城公司安装档案管理系统。系统试运行期间应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档案资料全部扫描,这一阶段纸质档案与扫描档案并存,纸质档案原管理要求不变。

  (三)正常运行阶段(2007年2月1日起)

  系统正常运行后,当月纸质资料仅保存缴税凭证存档联和购车发票报税联,纳税申报表及原存档的复印件均扫描后以电子档案方式存放。具体要求请见附件《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各试点单位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并做好软硬件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开展,为全面推广应用创造良好条件。

  特此通知。

上海税务局

2007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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