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的资产调拨给分公司是否要开具发票?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总公司的资产调拨给分公司,总公司是否给分公司开发票?政策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总公司的资产调拨给分公司,总公司是否给分公司开发票?政策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关键是“用于销售”。

  因此,总公司的资产调拨给分公司资产如果不是为了销售,则不涉及增值税等税费的缴纳。例如调拨的是设备等固定资产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若调拨的是商品则应属视同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2、如果总分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并实行合并纳税,如果调拨的是固定资产,可以不开具发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