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以下简称《鉴证业务准则》)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局在受理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时,对其提供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应认真审核,对不符合《鉴证业务准则》相关规范要求的鉴证报告,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鉴证业务准则》规范要求的鉴证报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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