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21]10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19
摘要:为依法合规开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团体标准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中注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节 技术审查

  第二十二条 团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团标办公室召集审查小组,采用函件或会议方式,对团体标准的内容、意义、编写格式等方面进行审查,得出审查结论,形成团体标准技术审查表(见附6)。本阶段应保留详细的会议纪要、邮件往来内容等。

  第二十三条 审查小组由来自中注协、地方注协、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团体标准起草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向团标办公室提交的团体标准审查材料应包括:

  (一) 送审稿;

  (二) 编制说明;

  (三)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 其他支撑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不少于审查小组成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过审查。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起草组负责收集和整理审查意见,编制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7),对送审稿进行必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以下简称报批稿)。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由审查小组给出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或终止项目的意见。此时,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应主动向团标办公室提出延长或终止项目申请。

  第五节 批准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对团体标准申请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和决定批准。报批材料应包括:

  (一) 报批稿;

  (二) 编制说明;

  (三)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 团体标准技术审查表;

  (五) 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六) 其他支撑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 获得批准的团体标准,由团标办公室组织校准、编号和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未获批准的团体标准,根据批示意见返回相应工作阶段,从相应阶段开始按顺序重新执行本程序。

  第六节 编号及发布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CICPA)、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第三十一条 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三十二条 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下脚点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CICPAXXXX.1—XXXX”。

  第三十三条 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编号按照单项标准进行编号,如“T/CICPAXXXX—XXXX”。

  第三十四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如“T/CICPAXXXX—XXXX/ISOXXXXX:XXXX”。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获得批准后面向社会发布。

  第七节 复审

  第三十六条 团标办公室应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对已经公开发布的团体标准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七条 复审需对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和适应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得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结论,形成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8)。团体标准按照复审结论进行处理:

  (一) 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 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 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八节 团体标准项目的调整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外部环境、规范对象、工作组构成等变化时,可由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填写团体标准项目调整(撤销)申请表(见附9)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对该团体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经与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协商后,可撤销团体标准项目:

  (一) 团体标准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产生冲突;

  (二) 团体标准规范的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不应再制定;

  (三) 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能够涵盖该团体标准内容;

  (四) 团体标准起草组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五) 团体标准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制定定;

  (六) 其他确属应予撤销的情况。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条 版权。中注协团体标准版权属中注协所有。未经中注协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印刷、销售和进行网络传播。

  第四十一条 标识。中注协团体标准的标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标准”,英文标识为“CICPA”。各机构和部门只有在获得中注协授权后才能使用此标识。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使用中注协团体标准时,应取得中注协书面同意。在以中注协团体标准开展培训、认证、测评等活动前,应获得中注协批准授权。

  第四十三条 涉及专利。中注协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项目牵头单位应在立项申请前与专利所有单位协商,确定所涉及专利的范围、内容、标准化方法、使用要求以及冲突处置规则等,应获得专利所有单位的认可和书面承诺。

  第四十四条 共同标准。中注协与其他机构共同制定和发布的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各方就标准开展的认证、测评等活动前,应就相关责、权、利协商一致。

  第四十五条 法律维权。中注协作为所制定团体标准的所有权人,保留对涉及中注协团体标准合法权益的所有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

  第四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由中注协统一管理,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中注协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中注协组织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符合性测试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中注协推动团体标准在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中注协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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