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9]276号 2009-09-09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须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企业的范围 (一)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跟踪管理期间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无论其关联购销金额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是否达到规模限制条件,均应准备跟踪管理年度的同期资料; (三)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关联购销金额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规模,均应准备发生亏损年度的同期资料; (四)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权结构中,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五)企业关联交易属于预约定价安排执行范围的,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二、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备案准备、保管和提供时限要求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按照规定,督促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期准备、保管和提供同期资料: (一)对于2008年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相关企业(包括处于跟踪管理期限内的企业及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发生亏损的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准备完毕,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二)对于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相关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三)对于2009年及以后年度仍处于跟踪管理期限内的企业,应于次年6月20日之前将准备的同期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对于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其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生亏损,应于次年6月20日之前将亏损年度的同期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五)对于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同期资料,如企业集团需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允许企业延期准备,但准备时限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六)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三、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备案管理工作要求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特别纳税调整调查工作及日常税收征管工作进程,摸清掌握当地需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企业的底数,积极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宣传同期资料主要内容框架及时限要求,督导企业按时准备、保管和提供关联交易同期资料。要紧紧围绕跨国(境)关联交易和境内不同税负环境间关联交易税源监控这条主线,全面搜集整理各类符合条件企业准备的同期资料,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到《反避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切实加强特别纳税调整基础管理工作。 (一)对于2008年度各类企业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各市应于2010年1月1日前要求企业提供,并于2010年3月1日前完成同期资料向《反避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上传备案工作。 (二)对于2009年及以后年度各类企业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各市应在次年6月1日前要求企业提供,并于次年8月1日前完成同期资料向《反避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上传备案工作。 (三)对于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处于跟踪管理期间的企业,应督促企业在次年6月20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并于次年8月20日前完成同期资料向《反避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上传备案工作。 (四)对于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其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生亏损,应督促企业于次年6月20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并于次年8月20日前完成同期资料向《反避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上传备案工作。 (五)各市向相关企业下达提供关联交易同期资料通知后,如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督促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并在20日内完成同期资料向《反避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上传备案工作。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1.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基本模板:山东XYZ水泥有限公司2008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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