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6]73号 2006-05-31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已发布。现结合我区实际,对《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报上级机关备案。”,各地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部门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将参照同类型车辆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车辆信息,逐级上传至自治区国税局,以备区局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相同车型的价格。上传路径为区局FTP://CENTRE0//政策法规处/车购税/同类型车辆价格信息。 二、《办法》对原有的车辆购置税申报表、单做了相应的改动,新的申报表、单从2006年7月起开始启用,以往的车购税申报表单同时废止使用。文件下发后各地应及时进行新申报表的学习、宣传和辅导,保证新申报表填报工作顺利实施。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