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08]27号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9
摘要:继续做强县域房地产市场。通过危旧房改造、村屯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县域房地产市场发展。农民购买达到一定标准的城镇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在同一居住地老人的户口,迁移到房屋所在地。

  十九、做好事权下放。明确土地出让底价确定权限。市本级土地出让底价由市政府统一确定,各独立操作区及三环以外土地,出让底价由相关地区自行确定,但仍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统一出让。

  独立操作区土地征地拆迁成本审核权下放给各区、开发区,由各区、开发区按有关规定核算拆迁成本和土地收益,相关要件备齐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返还土地成本和土地净收益,市财政局按规定提取“三金”,并在一周内返还。

  除城市总体规划权、分区规划和控详规划审批权外,独立操作区具体项目规划审批权下放给各区、开发区。

  二十、强化招商服务。完善房地产项目规划方案的储备库,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在具体工作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环保、文物等有关部门配合,在土地出让之前,完成土地的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报告评估和文物勘探工作。

  二十一、暂停或降低相关收费。暂停收取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暂停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年检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考古勘探费、发掘费、人防工程拆迁补偿费等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各项收费管理,严禁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

  二十二、营造竞争环境。坚持促进房地产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建设、早使用的原则,探索打破行业垄断的机制,切实做好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

  二十三、创新审批服务机制。本着精简、高效原则,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审批业务全部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立健全集中办公、并联审批、缺席默认、限时审结制度,取消所有不必要的审批要件,创建一流的审批服务制度。发改、国土、规划和环保等部门,在土地出让前,要明确宗地的产业规划、环境影响和土地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依据出让条件,简化环保、国土、规划项目审批内容,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净地后的1个月内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二十四、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和市场走势分析,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竞争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市场变化的能力。

  二十五、做好市场服务管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市政府将加强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本《意见》自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附件:

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1.考古勘探费、发掘费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

  3.人防工程拆迁补偿费

  4.土地登记费

  5.城市占道费

  6.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7.存量住宅房屋转让手续费

  8.存量非住宅房屋转让手续费

  9.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转让手续费

  10.新建非住宅商品房转让手续费

  11.住宅房屋登记手续费

  12.非住宅房屋登记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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