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5-09
摘要: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加油站,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对经批准跨地区或跨县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一律由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评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5]76号        2005-05-09

  税屋提示——根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2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单位(以下简称“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自2005年6月份起对加油站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加油站,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对经批准跨地区或跨县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一律由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评估。

  二、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是利用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成品油批发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清分出加油站的成品油购进信息,并利用购、销、存的逻辑关系,评估其申报信息的可信度,即所谓“以进控销”。 按月开展对加油站增值税的纳税评估。为开展此项工作,总局将统一下发加油站增值税以进控销评估软件(以下简称以进控销软件)。

  三、省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应于每月18日前采集评估所属期本省成品油批发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将采集完整的数据上传至总局;于每月22日接收总局下传的评估所属期加油站购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三天内采集所辖加油站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数据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中“销售金额(包括通过加油机和不通过加油机)”的本月合计数。

  如遇节假日,数据采集日期比照稽核系统数据传递时间顺延。

  四、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完成数据采集后,利用以进控销软件系统对加油站的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销售额差异率、税收负担率指标进行评定。指标异常的,系统自动生成《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见附件2)。

  (一)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专用发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加油站自行申报的自购油金额合计)×100%?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1,属于异常。

  (二)销售额差异率:

  销售额差异率=(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

  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的专用发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 评估所属期“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1-销售毛利率)?销售额差异率<-5%或>5%,属于异常。

  (三)税收负担率:

  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100%

  税收负担率<本地区加油站平均税收负担率,属于异常。

  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收负担率,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评估软件系统评定异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通过约谈、举证、实地查验等方式验证其异常情况。

  (一)约谈、举证

  1.与加油站主管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重点了解内容包括:

  (1)评估期内油价调整情况或其他政策变动因素;

  (2)成品油销售数量情况;

  (3)不同油品型号销售收入情况;

  (4)自有车辆自用油情况;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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