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母机企业:列入清单后,方可加计抵减增值税税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旭 李彤彤 人气: 时间:2024-08-23
摘要:笔者提醒企业财务人员,在适用政策时,还应关注具体核算、叠加适用政策等方面内容。在核算方面,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调减、抵减、结余等变动情况。企业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工业母机企业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后,可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前段时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明确了相关主体申请列入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工业母机企业清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清单)的时间、申请渠道等事项。

  概括来讲,符合条件的工业母机企业,需要在2024年8月31日前,登录工业母机企业政策申报系统(www.gymjtax.com),进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模块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工业母机企业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后,可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哪些企业可申请进入清单?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文件第一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明确了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条件。

  整体来讲,申请进入2024年度清单的工业母机企业,应同时符合5个条件:一是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企业生产销售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应当符合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详见财税〔2023〕25号文件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三是2023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四是2023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五是2023年度企业生产销售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根据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工业母机企业,可自愿在8月31日前,向地方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工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后,于9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文件附件1(详见文末二维码),明确了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提交的14项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相关资质证书,企业开发或拥有的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代表性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材料,企业承担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省级以上研发项目的证明材料,申报产品获得的奖项证明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14项证明材料中,第1项—第8项是必须提供的,包括企业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从事工业母机产品研发人员总数及其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工业母机产品销售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上一年度关于申报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一至两份关于申报产品的具有代表性的用户报告等;第9项—第13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提供,包括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情况的证明材料,企业承担的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省级以上研发项目的证明材料,企业牵头或参与申报产品标准制定修订情况的证明材料,装备制造成熟度评价等级证书等;第14项根据地方工信部门要求提供。实务中,地方工信部门会根据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发文件,对市级、县级工信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同时,地方工信部门会在文件中对要求企业出具的“其他材料”进行明确。此外,企业要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笔者提示,根据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于已列入2023年度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中第2项、第3项、第6项、第8项材料。即企业员工总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总数、从事工业母机产品研发人员总数及其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从事申报产品研发人员名单,以及2023年12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字认可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工业母机产品销售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同时,研究开发费用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的口径归集后,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径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2023年度关于申报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2023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何时享受税收优惠?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文件第五条明确,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工业母机企业政策申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根据列入清单结果,确定享受政策的时限。

  已被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可于2023年1月1日—2024年10月31日享受加计抵减优惠。举例来说,列入2023年度清单的A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申请列入2024年度的清单。按照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A企业在2024年1月1日—2024年10月31日,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的企业,可以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加计抵减优惠。例如,2024年11月1日,B企业经查询得知,已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那么,B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可以在申报2024年10月属期增值税时,一次性补提2024年1月1日—2024年10月31日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调整以前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可以预见的是,2024年度清单内企业停止享受政策的时间,会在明确2025年度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时,一并明确。笔者提示,由于2024年度清单会在2024年10月31日前发布,所以,企业如果既列入2023年度清单又列入2024年度清单,可以持续享受政策,只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按月将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其应纳增值税税额即可。

  加计抵减额如何计算?

  工业母机企业应该如何计算加计抵减额呢?笔者认为,工业母机企业可以分三步适用政策。

  第一步,准确计算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以下简称可计提额)。工业母机企业在计算可计提额时,需注意以下3个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内容。一是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二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三是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存在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时,应按照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公式为: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第二步,准确计算当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以下简称调减额)。工业母机企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第三步,准确计算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以下简称可抵减额),并抵减应纳税额。企业用当期可计提额减去当期调减额,再加上上期可抵减额余额,得出当期可抵减额。在抵减时,具体区分为以下3种情形。一是当期应纳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得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下同)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二是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额全额抵减应纳税额;三是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等于当期可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举例来说,C企业已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2024年11月,C企业采购甲材料,用于生产内销应税产品,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万元;采购乙材料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对应进项税额300万元;上月购入的部分甲材料用于生产免税产品,对应的500万元进项税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应纳税额50万元;假设上期可抵减额为零。

  在计算加计抵减额时,C企业财务人员第一步应计算当期可计提额,即1000×15%=150(万元);第二步,计算当期调减额,即当期调减额为500×15%=75(万元);第三步,计算当期可抵减额并与应纳税额比大小,当期可抵减额为150-75+0=75(万元),大于50万元的当期应纳税额。那么,C企业应以当期可抵减额75万元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25万元当期可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还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

  笔者提醒企业财务人员,在适用政策时,还应关注具体核算、叠加适用政策等方面内容。在核算方面,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调减、抵减、结余等变动情况。企业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实务中,企业如果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例如,D企业既被列入工业母机企业2024年度清单,又被列入《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两项优惠均属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D企业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政策。换句话说,D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或选择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但是,D企业不能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20%(15%+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此外,清单内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没有向地方工信部门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将不再受理企业逾期报送的变更情况说明,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08月23日         版次:06          作者:刘旭 李彤彤(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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