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1996]107号 1996-06-18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70号)转发给你们,考虑到我市城市合作银行成立前后的实际运作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区县分局,直属分局在今年下半年,对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各支行(即原城市信用社)1995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按《通知》规定进行一次审查,核实原各城市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金额;用相应准备金核销的贷款呆帐损失、坏帐损失和投资损失金额;提取的各项准备金不足以核销相应损失的金额。 鉴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成立前,已对原各城市信用社按照“合行筹备领导小组”的规定由城市信用联社进行了认定处理,因此,对用提取的各项准备金不足以核销相应损失的原则上应按原北京城市信用联社依“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即由原城市信用社的税后利润解决,暂不在“营业外支出”中核销。 二、[条款废止]各区、县分局,直属分局应依照《通知》第九条的规定精神,对原各城市信用社历年来形成的城镇集体资本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其中减免税金单独列示)、公益金等公共积累进行认真核实,俟总局明确处理意见后再行处理。 三、[条款废止]对原城市信用社1995年度应收、应付利息的处理,暂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四、[条款废止]各区、县分局,直属分局要认真填报“原城市信用社基本情况调查表”并随审查情况于7月底前一并上报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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