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所[1996]1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9-21
摘要:发生的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进成本;数额较大或发生不均衡的采用分期摊销的办法,摊销期不得超过两年;当发生的修理费用一项/次达2万元以上(含2万元15万元以下时,摊销期限应报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发生的修理费用一项/次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时,摊销期限需层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批准,方可列支。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国税所[1996]1号     1996-09-21

各直属局,县、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11号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九五年度暂不执行。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中的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改为3年。

  通信工具中的移动电话应列作固定资产管理,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电话机、传呼机均列为低值易耗品,分期摊入成本。

  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固定资产修理费采用一次摊销或分期摊销的办法,不得预提。发生的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进成本;数额较大或发生不均衡的采用分期摊销的办法,摊销期不得超过两年;当发生的修理费用一项/次达2万元以上(含2万元15万元以下时,摊销期限应报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发生的修理费用一项/次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时,摊销期限需层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批准,方可列支。

  企业发生的营业场所装修费可采用待摊的办法均衡。列入成本,摊销期限需层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批准,方可列支。

  二、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规定

  1、呆帐准备金的提取应严格按国税发[1995]211号第五十八条三十款规定执行,下列贷款不得提取呆帐准备金:

  (1)国家预算内安排的拨改贷;

  (2)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贷款;

  (3)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

  (4)金融机构之问的互相拆借贷款。

  2、呆帐准备金的核销条件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销、解散、依法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款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4)借款人触犯刑律,受到依法制裁,处理的财产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所欠贷款;

  (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3、呆帐核销办法

  (1)核销呆帐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即信用社在申请处理呆帐损失时,应填报“处理呆帐损失申请表”并附详细说明及有关材料(破产的企业,应提供法院宣告破产的材料及清算报告;借款人死亡绝户、失踪的,应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绝户、失踪证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应提供街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国务院专案批准的,应提供专案批准文件),层报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审批。

  (2)当年处理的呆帐损失在呆帐准备金中列支,并在决算中单独列报,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在当年的营业外支出科目中专项列支。

  (3)已处理的呆帐损失在以后年度收回的,应冲回呆帐准备金。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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