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国税进[1997]31号 1997-09-12 省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办法>的通知》(闽国税进[1997]23号)下发后,各地反映该办法中“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本集团独立核算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由集团公司在出口环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成员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税款”的规定难以操作,并加重了企业负担。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7]32号《通知》精神,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本集团独立核算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仍实行“先征后退”税办法,即成员企业在供货环节按规定征税,集团公司在出口环节按规定退税。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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