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9]5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1-1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一、我市从2000年1月1日起向纳税人供售市局统一印制的出口专用发票,各征收分局可在该日期前到市局领取。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555号      1999-11-11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从2000年1月1日起向纳税人供售市局统一印制的出口专用发票,各征收分局可在该日期前到市局领取。

  二、纳税人如需申请自印出口专用发票,仍按现行程序审批,但必须严格控制面额和数量。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