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555号 1999-11-11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从2000年1月1日起向纳税人供售市局统一印制的出口专用发票,各征收分局可在该日期前到市局领取。 二、纳税人如需申请自印出口专用发票,仍按现行程序审批,但必须严格控制面额和数量。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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