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2000]18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13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自行开发并生产或专门生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即征即退政策):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2000]187号            2000-11-1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财税[2000]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及本市实际情况,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市政府有关软件、集成电路产品、软件企业及集成电路企业管理办法下发之前,暂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流转税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自行开发并生产或专门生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即征即退政策):

  1.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2.持有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市政府对软件产品具体管理办法下发之前,本市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审核确认工作暂由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办理);

  3.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4.购买软件产品的版权、使用许可权(指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或购销双方签定的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合同、协议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5.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会同市国税局研究确认的经过本地化改造的进口软件产品;

  6.经市政府确定的集成电路产品认证部门会同市国税局研究确认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下同)。

  (二)申请享受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其申请、审批程序:

  1.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4项条件的软件产品,在申请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如实填写《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一式二份。样式附后,各区、县国税局自印),连同本条第(一)款第1-4项所列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一份留存备查,一份连同上述证明材料,一并退还一般纳税人。

  2.对经过本地化改造后再销售的进口软件产品,一般纳税人应向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书面报送对原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后的情况说明。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会同市国税局研究确认后,由市国税局书面通知各区、县国税局对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应向市政府确定的集成电路产品认证部门书面报送所生产集成电路产品所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的情况说明。经市政府确定的集成电路产品认证部门会同市国税局研究、审核、确认并下发名单,由市国税局通知各区、县国税局对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三)[条款废止]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一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维护等费用,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价外费用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应一律开具销售发票。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的规定税率开具。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或其他货物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对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单独开具销售发票。

  (五)对既销售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又销售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对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内销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单独核算销售额,并单独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以核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额、未交税额等。对难以准确核算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的进项税额部分,按照财税[2000]25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计算分摊,并于月末,从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转入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帐户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帐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上述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应单独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六)享受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其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应纳税款应及时足额入库,并按月随同纳税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一式四份。样式附后,各区、县国税局自印)。

  (七)各区、县国税局应按月对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办理清算退税手续。对一般纳税人报送的《软件产品、集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审查核实后,各区、县国税局主管征收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计划会计部门各留存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并在其税款入库的次月底前,对应退税款办理退库手续。

  (八)对已按市国税局京国税[1999]183号通知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已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并在2000年7月1日以后仍按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应由一般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其入库税款(指按超过6%税负部分退税后的入库税款余额)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及时办理清算、退税手续。

  对一般纳税人2000年6月30日以前销售的、并已取得市国税局京国税[1999]183号通知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所列证明材料、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可按本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即征即退审核确认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对上述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办理清算、退税手续。

  本款所述软件产品的清算、退税手续,由各区、县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九)各区、县国税局应对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建立相应的审核、报批制度。对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其相关销售发票的开具、增值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应加强管理和检查。对违反本条第(四)、(五)、(六)款规定之一的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十)各区、县国税局应自2001年起按季度填报《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统计表》(样式附后,各区、县国税局自印),并于季度终了后30日内上报市国税局;《2000年度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统计表》(样式附后,各区、县国税局自印)于2001年2月底前上报市国税局。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一)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所得税管理规定,市国税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对经过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认证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前仍按京国税[2000]058号通知的规定,实行工资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部扣除。

  三、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略)

  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略)

  3.《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统计表》(略)

  4.《2000年度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统计表》(略)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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