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1]155号 关于加强企业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13
摘要:按照《关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0]471号)要求,对于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跨区变更经营地址,经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不同意将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暂时收缴其“两卡”。

  (二)企业通过磁盘保存数据并列印出清单。

  (三)税务机关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核查企业金税卡申报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明细信息,对企业做抄报税处理,接收存根联数据,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传输;

  企业税控设备损坏不能抄录开票明细信息的,税务机关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系统进行补录,相关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向稽核系统传输。

  (四)审批同意后,由本单位或交由服务单位维修。

  (五)服务单位凭审批同意的《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进行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六)主管税务机关凭审批意见及服务单位维修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相关审批表格留存。

  于电子发票号码丢失的,严格按《关于金税工程若干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深国税发[2001]325号)第八条办理。

  附件:

  一、《防伪税控设备“两卡”收缴情况登记表》

  二、《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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