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1]155号 关于加强企业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13
摘要:按照《关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0]471号)要求,对于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跨区变更经营地址,经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不同意将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暂时收缴其“两卡”。

关于加强企业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1]155号      2001-09-13


各区局、分局:

  为加强对企业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税控设备”)的管理,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控设备的缴销

  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发生按规定需办理税控设备缴销情形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缴销申请,并办理有关缴销手续。

  (一)需要予以缴销的情形

  1、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2、被取销一般纳纳税人资格;

  3、减少分开票机;

  4、购买新型号防伪税控机,其旧型号防伪税控机办理缴销;

  5、其他需要缴销的情形.

  (二)缴销程序

  1、缴销申请。按规定需要缴销税控设备的企业,填写《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申请表》(以下简称“〈〈缴销申请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税控设备缴销申请;

  2、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防伪税控设备缴销申请时(不再报送市局审批),须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专用发票开具明细信息,对企业做抄报税处理(未至抄税期的,调整金税卡时钟),缴销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

  3、税务机关收缴其税控设备,即:金税卡和金税IC卡(以下简称“两卡”),向纳税人开具《收缴防伪税控机证明单》;

  4、对收缴的“两卡”统计造册(见附件一),妥善保管,每月定期上缴市局(由省局或航天金穗集中销毁,企业已缴销的“两卡”尚未上缴市局的,收文起10日内造册上缴)。〈〈缴销申请表〉〉一并附送。

  各单位收缴的“两卡”不得隐慝、丢失或擅自处理。

  二、按照《关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0]471号)要求,对于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跨区变更经营地址,经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不同意将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暂时收缴其“两卡”。

  三、防伪税控企业逾期未报税,经催报仍不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处,暂时收缴其防伪税控设备,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后,企业才可领回防伪税控设备;经查实为失踪的税控企业,要填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发文之日起10内对防伪税控企业走逃户、失踪户等“非正常户”进行清理,造册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四、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防伪税控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防伪税控机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携带防伪税控机外出开具专用发票的;

  (三)未按规定采取保管措施而造成防伪税控机丢失、被盗的;

  (四)防伪税控企业丢失金税卡或IC卡的。

  税控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企业须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每月要定期向市局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

  五、税控设备的维修

  防伪税控企业使用过程中不能正常开具发票、抄报数据的,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见附件二),由主管税务机关或交由服务单位进行检测。凡涉及金税卡、IC卡、硬盘数据丢失或不能导出的防伪税控企业开票数据的,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再由服务单位进行维修,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防伪税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维修申请,填制《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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