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财外字第834号 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3-12-17
摘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夫人以10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300元的礼品。副总理及其夫人,以7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部长级人员及其夫人,不超过4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

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全文废止]

[93]财外字第834号       1993-12-17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国家主要领导人出国访问,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以五千元为限(按人民币计算,下同)。

  副总理、国务委员及其他相同级别的人员出国访问,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以3000元为限。

  如有特殊需要,可另行报批。

  二、国家行政机关其他人员出国访问赠礼标准如下:

  部长级(含副部长级,下同)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不超过1000元。

  司局长级以下(含司局长级)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不超过500元。

  三、对首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如果对方赠礼,可以回礼,标准如下: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夫人以10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300元的礼品。

  副总理及其夫人,以7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

  部长级人员及其夫人,不超过4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

  司局长级人员,不超过2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酌情回赠小纪念品。

  对随团来访的司局长级以下(不含司局长级)工作人员,可以视情况酌赠小纪念品。

  各类代表团访问外地时,地方政府仅向团长夫妇回赠礼品。

  四、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回礼的,比照第三条部长级人员的标准执行。

财政部

外交部

1993年12月17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