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全文废止] [93]财外字第834号 1993-12-17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副总理、国务委员及其他相同级别的人员出国访问,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以3000元为限。 如有特殊需要,可另行报批。 二、国家行政机关其他人员出国访问赠礼标准如下: 部长级(含副部长级,下同)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不超过1000元。 司局长级以下(含司局长级)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不超过500元。 三、对首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如果对方赠礼,可以回礼,标准如下: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夫人以10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300元的礼品。 副总理及其夫人,以7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 部长级人员及其夫人,不超过4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 司局长级人员,不超过2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酌情回赠小纪念品。 对随团来访的司局长级以下(不含司局长级)工作人员,可以视情况酌赠小纪念品。 各类代表团访问外地时,地方政府仅向团长夫妇回赠礼品。 四、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回礼的,比照第三条部长级人员的标准执行。 财政部 外交部 1993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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