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4]5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7-21
摘要: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同时认定为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对防伪税控企业资格不再另行审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函[2004]523号          2004-07-2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条款废止]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同时认定为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对防伪税控企业资格不再另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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