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4]187号 2004-12-21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条款废止。 2.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办税地点问题在过渡期间,车辆购置税由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办税地点维持不变,纳税人仍然到原交通部门代征机构的办公场所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二、[条款废止]关于纳税申报问题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征收业务量较大的办税服务场所,在过渡期间,要充实前台征收工作人员,设立咨询辅导岗,提高征收效率,为纳税人搞好咨询服务。对于不能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咨询辅导人员要做好解释和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尽量避免出现纳税人排队缴税现象。 三、关于表、证、单、书的印制问题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审批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变动登记表、档案转移通知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样式和规格,由各市国税局自行印制使用,务于2004年12月31日前发放到各征收机构。 四、[条款废止]关于宣传公告问题各级国税征收机构应通过在办税服务场所张贴公告、印发纳税“明白纸”等方式,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宜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各市在征收管理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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