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6]12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03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6]128号       2006-07-03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通知》对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与《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省国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2号)构成指导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学习、全面贯彻上述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到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和加强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内在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依法支持、规范管理,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落实工作职责,依法加强行业指导、监管。

  各级税务机关负有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指导和监管的职责,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行业管理职责及其分工,各市、县(区)局税务机关要指定局领导分管这项工作,把工作职责落实到征管部门,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同时要把此项工作列入税收工作考核。

  三、各市国、地税局于7月15日之前将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及人员名单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税发[2006]58号      2006-4-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正在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第一个部门规章,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执业规范、行政管理、业务范围等重大问题,都做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方针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办法》,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优化执业环境

  (一)认真学习宣传《办法》。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办法》对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发挥行业为税收管理工作服务的重要意义。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带头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做好本地区贯彻落实《办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讲《办法》,开展多种形式的研讨交流,组织举办专题培训班,全面把握《办法》的基本内涵和主要内容;要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对《办法》的宣传,进一步扩大《办法》的社会影响,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端正思想认识,大力支持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壮大,对于税收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好注册税务师行业这支涉税服务专业队伍,发挥其为税收工作服务的作用。要按照国务院“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的要求,贯彻落实好《办法》的各项规定,完善制度和办法,拓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空间。要按照“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

  (三)进一步巩固脱钩改制成果。要坚决杜绝把税务师事务所当作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和小金库”的错误做法,不得干预税务师事务所规范运作和插手事务所人、财、物等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名目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强制代理、指定代理。要克服对注册税务师行业“不敢管、不想管、不愿管”的问题,建立和健全有效的行业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依法对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创造有利的执业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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