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采购商品赠送客户。 采购商品取得的发票注明:未税金额100元,税额1元,合计付款101元。 针对此商品,做视同销售的时候,确认销项税的时候:是用100*13%,还是用101÷(1+13%)*13%?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因此,如您描述的情况,合计付款101元(价税合计金额),则销售额=101÷(1+13%)。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 答复时间:2023-11-17 【相关案例】 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101元,适用征收率1%,后该一般纳税人将该货物用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不考虑该一般纳税人销售该货物及混合销售等特殊情况,那么一般纳税人计算销项税额:是用100*13%,还是用101/(1+13%) *13%?101/1.01*0.13? 【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实务分析】 上述案例中,不考虑特殊情况,视同销售价格应该按照“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那么“销售价格”是含增值税还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呢? 思路:查询增值税相关文件,是否出现过“销售价格”的词,如查询到国税函〔2009〕343号文件【税屋备注:实际为发改价格[2009]1607号文第一天规定】规定“将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分别由每份0.7元和1.1元降低为0.55元和0.9元(含税,下同);电脑二联、五联普通发票价格维持每份0.35元和0.7元不变。”,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文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文件都说过这个名词。 上述文件“销售价格”表述的意思都是含税价格,也就是视同销售含税价格是101元,不是100元;再者适用税率13%,或者不含税价格肯定是含税价格/(1+13%),不可能是含税价格/(1+1%)(有点不伦不类似的)。 综上述:一般纳税人计算销项税额:101/(1+13%) *13% 来源:小陈税务 2023.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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