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部分废止] 沪税政二[1996]14号 1996-3-28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第一、二条根据沪地税所二[2004]11号、沪地税所二[2006]1号相应调整。
一、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含中央部属单位进沪企业)均应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大队办理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进沪税务报验登记手续。 二、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含中央部闻单位进沪企业)均应到工程项目施工地所区、县税务机关办理具体工程项目的登记手续。对纳入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的,应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大队办理工程项目的登记手续。 三、鉴于目前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管理现状,对各类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暂实行带征办法,带征率为l%,由税务征收机关依据该工程的工程换票额进行带征交纳个人所得税(不论总包工程还是分包工程)。 四、对在本市承接零星建筑安装项目,流动性较大又末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的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换票同时,也按上述办法带征个人所得税;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应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对纳税人采取隐瞒、虐假手段隐匿收入或以他名义实为私人挂靠等形式偷漏税款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通知内容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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