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1-31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非普通住房、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季)预缴土地增值税,应当于月(或季)末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按月或按季由各区(市)地税机关确定。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01-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以下简称《“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非普通住房、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季)预缴土地增值税,应当于月(或季)末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按月或按季由各区(市)地税机关确定。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二)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三)对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土地增值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三控一促”管理办法》附件2-《土地增值税申报表附表》的参考表样2。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特此公告。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3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