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新闻发布会实录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5-19
摘要:围绕印制、兜售、虚开、代开、购买、使用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等环节,实施综合治理。经过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了阶段性工作目标。

  三、审计发现虚假发票问题的处理

  2010年,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使用虚假发票的情况和典型案例,审计署及时汇总,与税务部门沟通联系并通报相关

  情况;对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主管

  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嫌贪污贿赂等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问题,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审计结束后,对涉及使用虚假发票的相关财政财务收支问题,审计署均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督促整改。被审计单位和部门高度重视,建章立制,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报销管理,有的已更换发票,有的追回资金归还原渠道,还有的按规定补缴了税款。审计机关今后将继续按照协调小组的工作部署,持续关注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活动,积极配合税务、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主持人:下面请苗有水副庭长介绍全国法院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情况。

  苗有水: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向大家介绍全国法院打击发票犯罪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全国法院2008年以来年审理发票犯罪案件的情况;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打击发票犯罪活动中采取的措施;三是下一阶段打击发票犯罪的设想。

  一、2008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理发票犯罪案件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打击发票犯罪的工作,2009年以来,我院进一步加强了对全国各地法院审理发票刑事案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求各级法院充分认识发票犯罪的危害性及实行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对普通发票犯罪案件依法快审、快判,从严惩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据统计,2008年度,全国法院共受理发票犯罪案件1272件,结案1266件,对1688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2009年,受理案件1678件,审结1668件,对2355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在刚刚去过的2010年,受理案件数已达到2768件,结案2739件,对3651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

  从判处刑罚的情况来看,2008年,全国法院判决生效的发票犯罪案件中,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包括缓刑,下同)的被告人数为1092人;2009年,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数为1266人;2010年,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数为2064人。

  从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自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法院的结案数量及判处刑罚的人数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司法惩处的力度明显加大,全面形成了对发票犯罪的高压态势,有力遏制了发票犯罪持续泛滥的势头。

  二、最高人民法院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采取的措施

  今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对于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重要性,要加强各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严打击。《通知》下发后,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了贯彻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依法严惩发票犯罪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注意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深刻剖析典型案例,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向全社会宣传使用虚假发票的危害性,提高群众识假防骗能力。2009年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分两次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了各地法院审理的8起发票犯罪案件,鼓舞了广大人民群众,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三、下一阶段工作设想

  应该说,前一阶段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成效有目共睹。但是,在制售假发票的巨额暴利以及“买方市场”需求巨大的双重刺激下,制售假发票犯罪呈现出屡打不绝的现象。从各地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近几年发票犯罪呈现出职业化、团伙化的倾向,同时,制售假发票的地点也呈现出由城市向周边蔓延,由沿海地区向内地发展的趋势。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犯罪手法不断变化,犯罪活动的隐蔽性不断增强,发现和打击难度不断加大。上述情况提醒我们,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任重道远,必须常抓不懈。从人民法院的工作角度来看,在下一阶段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作,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全面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以票管税、凭票报销”的制度,发票承载的功能较多,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达到偷逃税款、贪污或职务侵占的目的,大量购买并使用假发票,形成了需求巨大的“买方市场”,进一步刺激了虚假发票“卖方市场”的“繁荣”,造成制售假发票犯罪屡打不绝。只有杜绝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需求,才能从源头上遏制住制售假发票犯罪的猖獗势头。下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与公安、检察、税务、审计、监察等单位加强协作,重点打击以逃税、贪污和职务侵占为目的的购买、使用假发票的犯罪行为,形成有效整治合力,力争取得更大成效。

  (二)进一步完善有关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加大对发票犯罪的处罚力度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针对普通发票犯罪规定了两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但是,对于普通发票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有所涉及,且只是针对上述两个罪名的一般犯罪情节作出规定,而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则没有规定,这就给打击普通发票犯罪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久前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就发票犯罪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并增设了新的罪名。针对上述情况,我院已经开展了调研工作,并准备根据调研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等涉税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三)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于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危害性的认识

  下一阶段,我院将继续会同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通过新闻媒体专栏、公益节目等形式,对购买、使用假发票的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对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存在的原因进行剖析,开展有关法制宣传工作,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规范使用发票。

  借此机会,我想特别向各位记者、各位来宾以及所有新闻界的朋友们长期以来对于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关心、监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希望大家能够继续关注和积极报道我们的工作!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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