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7]157号 2007-10-15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200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第一条所称某一项货物运输业务,是指签订单次运输合同,明确单次结算金额,起运地和到达地均唯一的运输业务。对只签订长期运输合同,不签订单次运输合同,不明确单次运输结算金额的运输业务,其接受其他承运者的运输发票不得抵扣营业额。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运输单位(或个人)从事公路、内河联合运输业务,可以扣除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金额计征营业税,是指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合运输业务可以扣除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运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三、从事联运业务的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同时报送《货物运输业营业额扣除发票清单》、单次运输合同和运输发票抵扣联。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核对无误后方可抵扣。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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